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李兴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被权利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许可使用“中国石化”及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发现被告李兴朋在其经营的乐陵市恒通加油站的装修、装潢上使用了与“中国石化”近似的“中油石化”及与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侵害了原告在本地区合法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预期收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推荐理由】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十三年以来,年年都有众多加油站因侵害商标权被起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持有多个商标,包括“中国石化”、、等,经营者在开办加油站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行为自律,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此案标的额虽小,事实也较为简单,希望广大加油站经营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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